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10-23 15:03) 点击:2099 |
原告刘小华,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外出务工人员,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湘艺术品市场14栋,身份证号码为430523198510102524。 委托代理人吕定斌,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外出务工人员,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湘艺术品市场14栋,身份证号码为432924198008049035,系原告丈夫。 委托代理人肖卫华,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下文山路88-122号天工商城A栋,组织机构代码为06346977-0. 负责人伍中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保成,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职员,住河南省桐柏县程湾乡邓河街56号,身份证号码为411321198507291313. 被告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星城镇戴公庙村八组(原七峰村),组织机构代码为55073283-9. 法定代表人李文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云江村下里自然村69栋,身份证号码为362401197709262811. 委托代理人孙贵明,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362401197509292831,系被告孙锦猛哥哥。 被告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城南行政中心D座三楼,组织机构代码为72390344-9. 法定代表人肖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敏,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堂6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9098192-5。 法定代表人何东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鸫鸽、肖婷,吉安市吉州区文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小华诉被告中铁建设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孙锦猛、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明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4年11月13日原告刘小华受蒋战平雇佣在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承包的吉安市青原区滨江首府7号楼工地上做事,于当日11时20分许出工地围墙是被被告孙锦猛驾驶的挖掘机碾压左足受伤,被送往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后转院至南昌曙光手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7天。出院后,原告回湖南继续治疗。原告经湖南省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3000元,误工时间为6个月,伤后需一人护理2个月。因双方无法对原告的损失赔偿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诉讼中,原告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期为150日,护理期为90日。另查明青原区滨江首府7号楼工程的承建商为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挖掘机所施工项目公司为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中经法院核定,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81210.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孙锦猛共同赔偿原告刘小华经济损失115360元(其中孙锦猛在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机械台班费约25000元用于抵扣赔偿款,另孙锦猛承担赔偿款5000元,合计孙锦猛共计承担30000元),除去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的85360元,被告还应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 二、被告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全部经济损失的10%即18000元; 三、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承担原告全部经济损失的10%即18000元; 四、以上给付款项,限被告在2105年8月20日前全部付清,由被告直接将应付款项付至刘小华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星沙支行开户的账号为6217002920109999103账户内; 五、原告方弃要求被告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各方再无其他争议、纠纷; 六、案件受理费419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明华 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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